《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于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于2月28日在澳門簽署。簽署儀式于中午12點舉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何厚鏵見證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與澳門特別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分別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安排》文本上簽字。《安排》的文本將于三月中下旬在兩地同時發布,于4月1日起生效。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保安司司長張國華、檢察院檢察長何超明、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白志健出席了簽署儀式。內地隨同黃松有副院長參加簽署儀式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涉港澳臺司法事務指導小組部分成員,以及國務院港澳辦法律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同志。
此次簽署的《安排》涵蓋的范圍比較全面,共24條,主要涉及到:1、安排適用的范圍、“判決”所涵蓋的文書種類;2、受理認可和執行申請的管轄法院、在兩地同時申請執行及其協調問題;3、請求認可和執行的申請書的內容、所附相關證明文件、所附司法文書的文本及證明問題,以及上述文書所用語文問題;4、認可判決的程序、拒絕認可的情形、當事人的救濟途徑;5、受理認可和執行請求期間的財產保全、另行訴訟問題;6、公共機構文書的免除認證、訴訟費用及其減免問題;7、《安排》生效前案件的處理問題;8、為執行《安排》,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終審法院的協作問題。
據介紹,簽署《安排》的磋商工作進展很順利。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考察訪問澳門期間,雙方正式確定啟動該項目后,兩地均著手積極籌劃運作。兩地代表于2005年下半年分別在澳門和珠海進行了兩次正式磋商。期間經過各自進行研究論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以及多次交換書面修訂文本和電話溝通。經兩地代表共同努力,到本月下旬就《安排》中的重大問題和一些技術性細節問題,均達成了一致意見。
黃松有在簽署《安排》后表示:《安排》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順應澳門回歸祖國后,兩地經貿關系不斷加強,涉及兩地的訴訟案件以及需要到對方執行的判決不斷增加的形勢簽署的。《安排》的簽署,是兩地本著相互尊重、平等協商、積極探索、務求實效的原則,通過多次磋商、溝通,在充分交流、相互體諒的基礎上實現的。《安排》的簽署,是一國兩制下內地與澳門特區之間在民商事司法協助領域,繼2001年8月關于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達成之后,又一次成功的實踐。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是這一領域最重要的環節,因此《安排》的簽署標志著兩地司法協作向更緊密的層次邁出了強健的一步。由此,將使訴訟當事人經一地法院判決確定的權利在另一地得到實現。《安排》的實施,既節省訴訟成本和司法資源,又使兩地居民、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既體現了司法為民的理念,也有利于維護兩地司法判決的效力和增強司法的權威,更好地為兩地的發展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從而促進兩地在人員、物資、資金、信息的自由流動,有利于實現更緊密的經貿聯系,促進中國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