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草案將提請于今天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表決前,這部法律草案根據本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又作了多處修改,如不予賠償的決定應限期送達賠償請求人。
此前的決定草案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決定草案中對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規定了應在十日內將賠償決定書送達賠償請求人,但對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沒有關于送達時間的規定,也應對此作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上述意見并建議將相關條款修改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