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的規定只有幾條,法律規定比較滯后。”2月23日上午,在由共青團北京市委員會、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北京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學研究會聯合召開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與立法研究”論壇上,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陳光中如是說。他表示,在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應該占有一席之地。
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形勢依然嚴峻,如何貫徹落實“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實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讓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回歸社會一直是司法實踐中不斷探索的問題。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與立法研究”論壇上,與會專家學者和來自司法部門的法官、檢察官們一起就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熱烈討論并提出了相關立法建議。
建議設立前科消滅制度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但現實生活中,有刑事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的回歸之路卻走得并不順暢。
怎樣消除回歸之路中的障礙?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溫小潔認為,應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中設立前科消滅制度。
前科消滅是指當曾經受過有罪宣告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人具備法定條件時,注銷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刑記錄的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問題特殊化,是一個世界性的趨勢。”溫小潔說。她分析認為,有犯罪污點的未成年人被社會貼上“犯罪人”的標簽,會產生自卑和消極心理,很容易“破罐子破摔”,自暴自棄,難以再次融入社會正常生活,嚴重妨礙他們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進程。而且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主觀惡性不強,如果取消刑事污點,給予其適當的再教育機會,有利于促進對他們的教育和感化。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副庭長姬廣勝認為,我國在推進少年司法改革的進程中,有必要探討構建未成年人刑事污點限制公開制度。
據介紹,所謂刑事污點限制公開制度,是指對于自然人因實施不法行為而遭刑事法律否定的記錄,得約束其不得超過一定范圍為無關單位或個人所知曉的規則。與刑事污點消滅制度立足于法律宣告因而不存在刑事污點不同,刑事污點限制公開制度則立足于客觀控制因而約束其實際被知曉的范圍。
在姬廣勝看來,采取刑事污點限制公開制度更易為社會及普通公眾所接受。
“要構建刑事污點限制公開制度,必須明確刑事污點知曉的主體,進而明確這些主體的保密義務。”姬廣勝說。
姬廣勝表示,要想避免更多的未成年人成為“習慣性罪犯”,構建科學的刑事污點限制公開制度迫在眉睫。
發揮人格調查制度作用
人格調查是近些年來在未成年人刑事審判中被經常運用的一種做法。
2005年7月,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未成年人搶劫的案件中,該院聘請的社會調查員根據前期了解到的被告人的生活經歷、犯罪前的表現等有關情況,向法庭提出對其予以從輕處罰的建議。最終法庭依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并參考了社會調查員提供的情況,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書記員劉立杰介紹,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人格調查制度,也稱全面調查制度(判前調查制度或社會調查制度),是指辦案機關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不僅要查明案件本身情況,還應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環境、教育經歷、個人性格、心理特征等與犯罪和案件處理有關的信息作全面、細致的調查;必要時還應進行醫學、心理學、精神病學等方面的鑒定,并根據調查的結果選擇最恰當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