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8日,10家中國企業在歐盟Freightforwarder一案中,被歐盟委員會(EC)處以全球業務營業額超過5300萬歐元的罰款。這源于《歐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101條的規定,即禁止卡特爾條款。這一案件,為走出去的中國企業在壟斷問題上敲響了警鐘。
伴隨中國企業越來越多地走出去,并參與全球競爭,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有可能面臨來自于國際上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反壟斷調查。因此,熟悉走出去國家或地區的反壟斷法律、審查程序及應對措施,從源頭上應對此類風險問題,就顯得極為重要。
以歐盟為例,《歐盟運作條約》第101條廣泛適用于任何在歐盟境內實施并影響歐盟成員國之間貿易的協議和協同行動。依據該條款的規定,外國企業間締結的橫向協議也有可能遭到查處。
David Tayar律師表示,“根據第101條第一款的規定,實際或潛在市場競爭者之間任何形式的合作,無論是正式還是非正式,只要其有限制競爭的目的,或將產生限制競爭的結果,都被禁止。合作形式主要包括企業之間的正式協議、一致行動或聯合決議,甚至信函往來和商務會議等非正式聯系。”
與此同時,針對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第101條第一款列出了非窮盡式的清單,具體包括價格固定、市場分割、產量限制、串通投標和戰略信息交換等。
對于中國企業來說,如果不了解這些情況,很可能就面臨調查甚至極重處罰。而從處罰金額上來說,中國國內法規定的是國內地區上年度營收額度的1%~10%,而歐盟的罰金規定則是不超過上年度全球營收額度的10%。
“不僅如此,歐盟法律還規定了對違法年度的計算,比如罰金的計算方式如下:該企業在相關市場上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銷售總額乘以最高30%,再乘以該企業實施卡特爾行為的持續年限。此外,在核心卡特爾的情形下,可能會再加上不少于上述銷售總額25%的‘入門費’,來保證處罰效果。”
由此,David Tayar律師等指出,“對于赴海外投資的中國企業來說,如果走到被法律調查和啟動懲罰程序,企業的代價太大。所以早期的風險防范應是重點。”(來源:中國經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