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件事:
進口車廠家曾變本加厲提要求
根據三包法第二十一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理時間:(一)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制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時間。
根據三包法標準,汽車產品中需根據車輛識別代碼(VIN)定制的特殊零件主要是防盜系統和全車主線束。防盜系統中包括,點火鎖芯、鑰匙、防盜控制電腦單元。
維修時間很多時候受制于零配件的供應,這點對于進口汽車來說影響尤其大。據了解,三包標準制定時進口車廠家提出了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制的特殊零配件的問題并被采納,但之后一些進口車廠家提出了將傳動軸、座椅等都納入特殊零件范圍。但如果這些零件納入了特殊零件范圍,消費者維修時會等很久比如半年,這對消費者的利益是一種侵害,最終增大特殊零件范圍的提議沒有被采納。這也意味著進口車廠家需要在國內建立更好的零部件儲備、物流等工作。
(文/記者 王曉坤 制表:鳳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