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況下,汽車三包政策推出面臨的阻力大大減少。
除了車企之外,社會體系難以應對也是阻礙汽車三包政策出臺的一個因素。
崔東樹告訴早報記者,“原來我們一直擔心消費者會過度維權,這樣車企和經銷商都受不了,所以不敢邁開太大的步子。另外,消費者退換車,注冊地和稅收方面都會產生問題,比如退車了,原來繳納的稅怎么辦,都沒有能很好的解決。”
“明確責任”利于消費者
針對此前有人認為,三包規定將第一責任人放在了銷售商身上。賈新光表示,“這是根據維權歷史總結出來的一條經驗。此舉能夠避免相關責任方互相推諉,對消費者來說是好事情。”
賈新光告訴早報記者,現在新規的第一條是“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但是最初討論是,根據《合同法》、《質量法》等法律規定。
“我當時就提出來,按照《合同法》,汽車銷售者和消費者兩者之間做買賣,是平等的關系,但是實際上并不是平等的關系。且按照《合同法》,誰起訴誰就要舉證,所以消費者就沒法弄了。而按照美國的經驗,消費者無法舉證,你汽車銷售企業得舉證,撇除自己的責任。所以這一條后來就修改掉了。”賈新光說。
對于汽車三包規定中的三個責任者——生產者、消費者、修理者,賈新光認為,經銷商直接向消費者負責,經銷商和廠商簽訂協議,和修理者也簽訂協議,相關責任比較明確。
“處罰過弱”緣于權限有限
對于汽車三包規定中對違規者的處罰力度過小的問題,賈新光認為,“這是沒有辦法的事情,國家質檢總局行政權限有限。”
“需要注意到是,這個三包政策只是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屬于部門法規。而此前的汽車召回條例因為涉及多個部門,是國務院發布的。所以層次并不一樣。”賈新光告訴早報記者。
按照汽車三包規定,對違規者的處罰主要有三個途徑:一是警告并罰款,二是“責令改正,并依法向社會公布”,三是“將違法行為記入質量信用檔案。”不過,相關罰款金額最高是3萬元。
賈新光認為,雖然3萬元是比較少的,但是對國家質檢總局來說,可以通過《質量法》來查處不合格產品,也可以通過誠信曝光等手段,來制約車企,還是有辦法的。
“在汽車召回方面,國家質檢總局原來過于軟弱了,所以形象受損嚴重。而在汽車三包方面,應該會加強。”賈新光告訴早報記者。(東方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