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被曝光的內部文件中,廠家明確要求4S店檢查底盤號后八位為83074037到83115052之間的車輛,這是否意味著廠家已經鎖定車輛產生問題的原因?業內人士表示有多種可能:“這個區間號是說,他找到了事故的問題,就是出現水的原因找到了,能確定生產的條件和時間段是在這個范圍之內,比如在裝配的過程中,在某一段時間內出現某個問題,這是08年某斷時間內生產的車輛。”
對于這樣一份內部文件,一汽大眾又會作何解釋呢?記者聯系了一汽大眾公關部的相關人員。對方告訴記者:“我需要和我們內部下發這個文件的部門進行核實,從公司來講,我們對任何銷售出去的車都是負責任的,不可能是銷售出去問題車輛而不采取什么行動。”
截止發稿時,我們仍然沒有得到廠家的明確答復。就此記者采訪了相關的法律人士,北京律師協會汽車與交通法律委員會會員張維云律師表示,對于消費者,廠商有告知義務。“假定它的ABS控制單元確實存在著這樣的缺陷,從企業經營誠信的角度來說,也有向消費者通知告之的義務,這是對消費者負責任的態度。依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的經營者和相關各方的義務來說,有向國家質監部門報告的義務,并且向消費者發出通知,以利于國家有關部門監督廠家在處理過程中方式是否恰當。因為ABS系統在汽車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安全系統,7月份即將實施的《侵權責任法》也規定生產商有如實告之的義務。”
據業內人士透露,為了避免進入召回程序后巨大的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少數廠商往往隱瞞產品缺陷,或者私下采取技術服務的方式對車輛進行召回維修。這樣的做法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且這種維修的質量、進度和范圍也并不在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之下,很難徹底消除隱患。張維云律師分析說,一些廠商明知這樣的做法違背國家規定,但仍然照此操作,最主要的原因是違規成本太低。
張維云說,首先我們沒有立法對生產商進行制約,目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只是一個規定,罰款的最高限額也只是三萬元。在歐美,產品缺陷對消費者造成傷害的話,會有一個很高的懲罰性賠償。咱們國家沒有一個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廠商沒有因為避免巨額賠償而主動召回。
數據顯示,2009年我國共召回汽車135萬輛,相當于每100輛車中不足2輛被召回,而美國每100輛汽車中大約10輛召回,是中國的5倍。我國相關管理部門每年僅幾百萬元的經費,使其對汽車缺陷的跟蹤調查能力明顯不足。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生命安全,促進中國汽車業的長遠發展,通過法律來保障汽車產品質量,加大管理投入,實行更嚴格的汽車召回制度已成當務之急。(汪群均舒晶晶于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