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推動我市禁燒煙煤工作,改善市區人居環境,提高市區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全面實現市區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在商洛市中心城區禁止燃燒煙煤,為此,特作如下決定:(2013年10月23日商洛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一、禁燒煙煤的范圍:商洛市城區東龍山以西,滬陜高速以北,構峪收費站以東,金鳳山主脈以南。
二、禁燒煙煤時間:從2013年11月1日起,城區禁燒煙煤范圍內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禁止使用煙煤,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在供氣管網不能覆蓋的區域,可改用潔凈煤。
三、城區有關單位要對燃煤鍋爐進行全面升級改造。加快推進集中供熱,煤改氣、煤改電工程建設,推廣應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
四、從禁燒煙煤之日起,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在城區禁燒煙煤范圍內審批新建、改建燃煤鍋爐、茶浴爐和工業窯爐。
五、市、區兩級環保、商務、工商、衛生、城管、公安、質監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聯合執法,加強監督管理,城區各部門、各單位、各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是禁燒煙煤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部門、本單位、本轄區及其干部職工市民禁燒煙煤工作,確保實現城區禁燒煙煤的目標。
六、本決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