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報訊 8月2日上午,陜西省洛南縣人民法院對原商洛市環境保護局局長許玉儀受賄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依法判處許玉儀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個月。
許玉儀在擔任商洛市商州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區長和商洛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從2007年至2013年初,以為他人調動工作、協調撥付工程款、照顧他人生意為事由,先后30余次收受請托人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517147元(其中美金30000元)。案發前許玉儀退回受賄贓款50000元。案發后,許玉儀對其受賄事實供認不諱并退回了剩余全部贓款。洛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許玉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私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結合許玉儀的退贓、認罪態度等情節,洛南縣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許玉儀作為領導干部,本應以身作則,帶頭遵守黨紀國法,但卻經不住誘惑,最終走上犯罪道路。這一生動事例深刻警示廣大黨員干部一定要始終堅定理想信念,任何時候都不能放松對自己的要求,要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主動自覺地接受黨組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時時刻刻起到先鋒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