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王剛)3月31日,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以全票贊成的表決結果,批準了我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商洛市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管理條例》。這是繼《商洛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之后又一部實體性民生類地方性法規,《條例》的獲批為我市農村居民飲水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條例》將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七章四十六條,其中明確規定了我市農村水源地實行保護區制度,并對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進行了具體的列舉,還確定了建立以供水單位、水質檢測中心(水質化驗室)、疾控中心三方構成的水質檢測、監測體系,同時還對政府和各部門職責、供水單位水質檢測頻次、社會資本投資、城鄉一體化供水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條例》在上位法相關規定存在空白的條件下,依據大量部門規章、政策性文件、行業標準,結合我市農村居民飲水安全的實際情況,對水源保護與開發、工程建設與管理、供水與用水、水質檢測與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