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4月18日從中國證監會獲悉,為進一步規范證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職責,證監會對《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進行了修訂,于4月18日公布,將于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
在監管職責方面,規定明確將網絡和信息安全、投資者保護、誠信監督和約束等事項納入日常檢查事項。同時,規定明確派出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審理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交辦的行政處罰案件。
在風險防范和處置方面,規定規范了派出機構在涉網絡和信息安全的數據報送、檢查、預警和處置等職責,擴大需核查的預警信息、風險線索的來源范圍,完善派出機構對于終止上市公司的風險應急處置、信息通報共享、持續監管機制。
同時,規定優化私募基金風險處置機制,要求派出機構開展風險監測預警,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在監管、風險處置等方面的協作。(記者劉羽佳、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