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2日電 (記者林麗鸝)記者2日從市場監管總局獲悉:《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4月15日起正式實施,對集中用餐單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從責任分配、風險防控機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和任職要求、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總監孫會川介紹,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醫院、機關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社會關注程度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出臺這部規定是對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系統治理、綜合施策的重要手段。
《規定》厘清了各方的責任,將集中用餐單位供餐方式概括為單位食堂自營、委托承包經營、從供餐單位訂餐三種形式。對于委托承包經營,用餐單位、承包方都應該按照規定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堅決治理“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現象。
《規定》強調學校食堂責任,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情況做了細分。其中學校、幼兒園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要求也嚴于機關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單位。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須嚴格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明確學校、幼兒園違反《規定》要求的,應當從重處理?!兑幎ā愤€提出,符合一定條件的學校、幼兒園委托承包經營的,學校、幼兒園自身也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此外,市場監管總局近期修訂出臺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也將于4月15日起正式實施,補充完善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定義,明確了食品安全總監應由企業的管理層人員擔任。
《 人民日報 》( 2025年04月03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