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呈組團趨勢:有人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800余起
一則“女子賣150碗熟肉被舉報是三無產品,法院判其承擔10倍賠償責任”的新聞登上熱搜,這讓職業打假人——以打假為職業,長期尋找在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商品,進而通過索賠獲利的群體——再次進入人們視野。
半月談記者潛入“打假群”并采訪多位法官及律師后發現,當前不少人靠打假賺錢,往往組成一個個團體,甚至發展成專業的“打假公司”。法官面對眾多此類案件常常犯難,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對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造成損害。
職業打假,“月入3萬元”
“兄弟,這樣搞我不好吧,我最多賠你5000元。”
“我只是想討回一個公道,如果到法庭上見的話,那就是10倍的賠償,兩萬元!”
在一個十幾個人的微信聊天群里,群主“紅楓”正在給徒弟們直播一場在線打假:“紅楓”以購買的2000元營養補品是假貨為由,在某網絡平臺上傳證據并投訴賣家,后賣家為讓其撤銷投訴不再糾纏,討價還價一番后,最終轉來9500元的私了費。
半月談記者以“交流打假”為由,添加了一位自稱為“職業打假人”“紅楓”的微信好友,隨后被拉入一個“拜師打假交流”群組。當晚,這位“紅楓”直播分享了這次打假過程。
“不要盲目打假,起碼要掌握必備的法律知識”“一定要將所有購物的信息、小票、截圖等保存下來,這樣獲得賠付的把握更大一些”……直播中,“紅楓”分享打假技巧。
“我專職打假有6年了,有私了的,也有到法院起訴的,現在每個月都能打成四五單,月入3萬元沒問題。”“紅楓”告訴半月談記者,不少打假圈的“大佬”比他厲害,早已賺得盆滿缽滿。
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購得假貨,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不少售賣假貨的賣家怕被抓住尾巴,就會用錢息事寧人,如果被起訴了,打假人就可能拿到10倍的賠償金。”“紅楓”說。
職業打假人群體特點顯著。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三級高級法官葉宇介紹,職業打假人精通法律知識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長期游走在各類店鋪,尋找假貨,并全程記錄商品信息,以固定證據。他們往往組成一個個團體,甚至發展成了專業的“打假公司”。
湖北光靚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旭光說:“職業打假具備低風險、低成本、高收益的特征,部分職業打假人將該類案件大量訴至法院,有人針對某商品已經勝訴并獲得賠償,又購買該商品再次起訴。”
爭議不斷,法官犯難
1995年,22歲的王海因購得12副假冒“索尼耳機”,起訴賣家獲得賠償,興起我國民間打假潮,職業打假被廣泛認為是推動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
當然,也有不少人譴責職業打假人是“釣魚打假”,是另類行騙、故意敲詐,浪費了司法資源。針對職業打假人的案件,部分地方法院也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中國消費者協會在2021年《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年度報告》中指出,在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中,一審法院不支持其十倍賠償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終審判決又撤銷了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退一賠十”訴求。
此外,廣東省職業打假人陳某某一年內曾向法院提出訴訟800余起,他在2021年底收到一份《民事裁定書》,認定其“以向法院起訴作為手段,利用商家恐慌心理,迫使商家妥協,多次索取商家錢財,且數量極大”,已涉嫌敲詐勒索。
某法院相關負責人告訴半月談記者,他們每年都面對許多職業打假人案件,雖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但相關指導意見不明確,法官常常在工作中犯難。
謹防司法公信力受損
半月談記者注意到,2014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稱,“考慮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了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況,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行為”。
此外,2016年,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指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胡俊杰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至今未正式出臺,相關法律并未明確該類問題具體如何處理。“加之不同地方的產業政策、經濟狀況、社會輿論存在較大差異,各地法院在成文法律的適用上存在不同理解,也導致了‘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梁旭光認為,“毒奶粉”“瘦肉精”等事件曾給國民留下慘痛回憶。不可否認,“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對激發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打擊制假販假的違法侵權乃至犯罪行為產生了一定積極作用。不過,當前各方對這類維權方式的認識存在較大分歧。“如果出現大量相互沖突、相互矛盾的判決,必然會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來源:《半月談》
半月談記者:田中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