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吳婷婷)日前,北京市城管委公布《北京市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設置管理規范》,面向社會征求意見。《規范》提出,在居民小區、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正對面50米范圍內擬禁設戶外電子廣告牌。
《規范》明確,設置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應當符合《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和所在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街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劃未規定可以設置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的,不得設置。
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宜設置在商業街區內。設置附著式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下沿距地高度宜大于6米,上沿距地高度不宜超過24米。同時,不宜采取落地式方式設置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
設置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應當與城市區域功能和風貌相適應,與街區歷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與周圍市容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
《規范》還補充完善了不宜設置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的區域,包括長安街延長線、傳統中軸線特定風貌管控區域、二環路沿線道路、城市副中心行政辦公區、國家以及北京市黨政機關、外國使領館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革命舊址的保護范圍等。
此外,設置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應當符合《北京市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和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條例》,不得存在六種情形。具體包括: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對行人、駕駛員產生眩光;影響道路通行;在高速公路沿線道路紅線兩側50米范圍內設置(不含服務區和收費站出入口);播放聲音,或者投影居住建筑以及未經產權人同意的其他建筑;在居民小區、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50米范圍內,正向面對居民小區、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設置。
《規范》還要求,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應當具備亮度調節功能,不同環境區域下,廣告牌表面亮度限值不同。除商業街區外,其他區域設置的戶外廣告電子顯示裝置不宜播放連續活動畫面,原則上每個固定畫面的播放時間應當大于等于15秒,畫面切換應采取慢轉換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