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記者獲悉,日前南昌市委組織部下發了《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必須報批,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 各縣區各單位須在3個月內對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情況進行摸底和清理規范。
退(離)休干部兼職現象增多
《通知》提到,當前,領導干部退(離)休后在各類團體兼職,或者參與成立新的社會團體的情況有所增多,大多數退(離)休領導干部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積極發揮個人業務專長和經驗優勢,不求回報,為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和諧和會建設做出了貢獻。
但也有一些退(離)休領導干部以兼職為名,利用個人影響找地方、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錢要車要辦公場所,甚至領取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干部群眾對此多有反映。
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須報批
除工作特殊需要不得兼法人
《通知》規定,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確因工作需要,本人又無其他兼職,且所兼職社會團體的業務與原工作業務或特長相關的,經批準可兼任1個社會團體職務,不得兼任2個社會團體職務;任期屆滿擬連任的,必須重新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兼職不超過兩屆。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或兼任境外社會團體職務。
不得要房要車要錢
經批準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
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
對領取報酬,或履行職責不當的,干部所在單位應責令其辭去社會團體職務。兼職期間違規領取的報酬,應按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3個月內摸底和清理規范
《通知》規定,各縣區、各單位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對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情況進行摸底和清理規范。
凡未經批準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符合規定的,須在本《通知》下發后3個月內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應由本人在3個月內辭去所兼任的職務。經批準已在社會團體兼任職務的,應對兼職任期、年齡、履職情況以及是否取報酬等情況進行審核并予以規范。
該《通知》適應于黨政機關(離)休領導干部。國有企事業單位退(離)休領導干部,參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