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投資60多億元的浙江省杭州市蕭山機場公路,如今已封閉施工近3個月。
近日,本報收到浙江省招標投標辦公室采訪回函,證實此前一項涉及蕭山機場公路TJ06標段的舉報,其核心內容“基本接近事實”。
該項舉報認為,TJ06標段中標單位涉嫌業績造假,將已完成的一座橋梁主線長度,由562米更改為2046.08米,以滿足招標條件。本報視點版5月6日曾對此作過報道。
而項目業主單位負責人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工程已經開始施工,即便舉報屬實,項目也將繼續由原中標單位施工。
記者了解到,蕭山機場公路是連接杭州主城區與杭州蕭山國際機場的骨架道路,也是與多條高速和城市快速路網緊密相連的重要通道。因地理位置重要,在官方介紹中,它被稱為“省門第一路”,其改建工程還在2009年被列為浙江省重點工程。
這樣一項重要工程,由一家未能滿足業績要求的企業繼續施工,其質量能否得到保障?這成為決定該工程去向的關鍵因素。
核心舉報被證實
2013年12月19日,杭州蕭山交通投資集團基礎設施建設指揮部作為業主單位,發出了蕭山機場公路改建工程4個施工合同段的招標公告,其中TJ06標段在招標公告所附的資格審查條件中,有著一段十分嚴格的描述:2008年7月1日以來按一個標段成功地完成過主線連續總長在1000M(含)以上的一級或高速公路現澆連續箱梁橋的施工,或2008年7月1日以來按一個標段成功地完成過主線連續總長在1000M(含)以上(該橋中須含單跨跨徑60M〈含〉以上的橋跨結構)的高速公路橋梁的施工。
公告發布以后,共有74家單位報名參與投標。2014年1月22日,該項招標在浙江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評標。
浙江省重大工程交易網公示的中標候選人信息顯示,TJ06標段第一中標候選人為浙江八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提供的橋梁相關業績為“廣州增城至從化高速公路(含街口支線)路基工程第S14合同段”,“橋梁最大跨徑60M長度2046.08M”。
這一業績很快遭到第二中標候選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質疑。中交三公司在公示期最后一日向業主單位提出了異議。
此后這項異議輾轉多個部門,并引起浙江省紀委重視。
今年4月初,廣東省交通廳在給《法制日報》的一份回函中證實:“增從高速S14合同段共包括7座橋梁,合計2382.08米。”
5月初,在一份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函中,廣東省交通廳進一步明確,上述橋梁中主線最長的僅為562.08米。
其間,浙江省招標辦給記者的答復一直是正在調查中。直到近日,該辦向本報寄來采訪回復函,稱:“經查,舉報反映的問題有不符合事實之處,如最大跨徑;亦有與事實基本接近之處,如主線橋長。”
此前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八詠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宇光表示:“我們標書里面的任何東西,沒有任何造假,有人對這個有爭議,無非是理解上的爭議。作為企業自身我們實事求是地投標,至于業主怎么理解、怎么采信、采信與否,這和我們是不相干的。”
繼續由其施工?
6月中旬,記者在蕭山機場公路TJ06施工現場看到,施工在正常進行中。
業主單位杭州蕭山交通投資集團基礎設施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陳軍告訴記者,從5月份開工以來,施工一直照常進行,“相關舉報不可能會影響到施工”。
“即便舉報查實了,也不可能再讓它退場了,退場的話影響太大了。我們會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以經濟手段進行處罰。”陳軍說。
陳軍作出這樣的判斷,依據是浙江省交通廳在2013年9月下發的《關于全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投標與省交通建設市場誠信信息系統業績信息掛鉤的通知》。
按照這份通知,施工企業要在誠信信息系統公開已完成業績。對于被投訴網上公開的業績內容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若未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招標投訴有效期內的,則不影響其參與投標項目的中標結果。
“在這方面,招投標法只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建設法規與招投標專家、清華大學建設管理系教授朱宏亮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在工程開始施工后發現業績不符合要求,中標企業是否應被取消中標資格?朱宏亮和另一名曾多年參與國家招標師考試試題審核、閱卷的專家張智認為,應該視具體情況而定。
朱宏亮認為,首先要看其他投標人是否就這個問題提出不同意見。招標文件中明確說,要滿足這個條件,結果它不滿足,還讓他中標了,這是侵害了其他招標人的利益;其次看業主單位態度,業主單位可以以這個為理由來取消它的中標資格。
張智認為:“如果對于余下工程獨立發包影響不大的,還是應該分清可改正的錯誤和不可改正的錯誤。只要可改正,就應該立馬取消其中標資格。”
陳軍在此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招標文件中對橋梁特殊要求,是根據項目特點來制定的。我們這個項目全線高架,每個標段都有3至4公里的橋梁,所以沒有這個業績我們就不允許來投標。”
而如今繼續由其施工,陳軍的解釋是:“達不到要求也沒辦法,兩害并存取其輕嘛,因為如果讓它退場,對我整個工程的影響是不得了的。我們也咨詢過招標辦和交通廳,意見基本是一致的。”
本可制止的錯誤
按照浙江省交通廳2013年的規定,施工企業上傳到誠信信息系統中的業績,在評標時即成為判斷投標者所提交業績真偽的依據。
此前很長一段時間里,記者登錄該誠信系統后,在八詠公司“已完成業績”中都能看到“增從高速S14合同段”這一業績,其中“本合同段中最長橋梁的橋梁長度”一項中標明的長度為“2046.08米”。
6月19日,記者以施工企業的名義致電浙江省交通廳,咨詢在填報業績橋梁長度一項時,是否可以將幾座橋梁累加。工作人員明確告訴記者,橋梁長度指的是單座,不能累加。
那么八詠公司單座最長僅562.08米的橋梁,最終如何成為投標業績中的“2046.08米”,并成功獲取中標?
“這其中有很多次機會,監管部門都可以改變如今尷尬的局面,但被忽略了。”張智了解了大致情況后評價。
相關資料顯示,舉報人在1月27日公示期最后一天向業主單位提交異議書。兩天后,業主單位回復稱,中交三公司提供的證據均為現場照片,并非有效證明材料,建議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確實有效證據。
“業主單位本應是最關心工程質量的,在出現異議后,理應更積極地介入調查。”張智認為。
2月10日,舉報人又將所異議事項投訴至浙江省招標辦及相關紀檢監察部門。次日,浙江省發改委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以“超過規定時效”為由駁回投訴。
在紀檢監察部門介入調查后,該標段的招投標程序卻照常進行。2月12日,業主單位向八詠公司下發中標通知書;2月28日,雙方最終簽下項目施工合同。
“既然紀委部門已經介入調查,我覺得行政監督部門應該秉著實事求是原則,責令業主單位暫停下一階段的招投標活動,進行調查。因為工程建設項目有特殊性,一旦程序往下走,就會不具備責令改正的條件了。”張智說。
在舉報調查過程中,廣東省交通廳曾應浙江省交通廳要求,出具過一份證明材料。該份證明提及,“其中互通橋梁連續總長合計2006.08米”。這被浙江方面作為八詠公司業績屬實的依據。
而廣東省交通廳質量監督站一名負責人向記者坦言:“‘合計’一詞意思已經十分明白,是指多座橋梁,即便有模糊之處,浙江方面理應進一步發函來核實,甚至派人來調查。”
張智認為,雖然從程序上,浙江的監管部門并沒有違背具體的法條,但是很多做法是違背立法原則和立法精神的。
“不管哪一方,都不應該惡意應用程序法條,比如以超過時限一兩天為由,就對事實上的問題不管不顧。行政監督主體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去處理異議。”張智說。記者 范傳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