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被告人席某全面負責涇陽縣一破石廠生產經營活動以來,在相關部門要求全縣所有非煤礦山企業停業整頓期間,仍然任命被告人董某為生產廠長,隨后被告人申某參與該廠生產并找來被告人解某共同開采。2012年3月21日上午9時許,陳某等六名被害人在采石作業點施工時,山體發生垮塌,致六人死亡。
此次事故經咸陽市政府事故調查組調查初步認定該破石廠發生的坍塌較大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盜采礦產資源、違規作業導致較大生產安全的責任事故。
經過檢察院公訴,法院判定五名被告人均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席某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董某處有期徒刑四年;席某某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申某處有期徒刑三年;解某處有期徒刑三年。涇陽縣安監局、礦山管理局有關人員、全縣所有非煤礦山企業負責人、群眾等千余人旁聽了此次宣判。(陽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