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報請國務院審議《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建議草案(送審稿)》,建議一攬子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4部法律相關條款進行修訂。
國務院法制辦9月5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布了《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學前教育制度擬寫入教育法
征求意見稿指出,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制度。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各種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或者支持。征求意見稿將教育法第十九條中的“成人教育制度”修改為“繼續教育制度”,并增加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
高校設學術委員會處理學術糾紛
征求意見稿規定,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事項,處理學術糾紛。下放設立高校審批權限。設立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增加教師資格考試制度
征求意見稿規定,增加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現行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具備相應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的,經認定取得教師資格。征求意見稿對該款做了修改,取消了無相應學歷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教師資格的做法,規定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規定的學歷并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幼兒園、小學、中學教師受聘后,由受聘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對其師德表現和教育教學能力進行定期考核。
此外,征求意見稿擬將教師節日期由9月10日改為9月28日。
擅自舉辦民辦學校將取締
現行法律條文規定,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征求意見稿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主管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并可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將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修改為:“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金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刪除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關于設立高等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內容。據新華社
9月28日做教師節
有何特別意義?
近年來,有學者一直向國家有關部門建議:把教師節從每年的9月10日改在孔子誕辰紀念日,即公歷9月28日。據了解,現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教師節、美國加州的教師節、馬來西亞的教師節以及中國臺灣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師節,都是定在孔子誕辰日。
學者普遍認為,“孔子”是我國最大的文化符號,把教師節改在孔子誕辰日既有紀念意義,也可賦予節日更深厚的文化內涵。以這一天作為中國教師節也恰當其時,新學年開始時的繁忙已經過去,可以有時間籌辦教師節和國慶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