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政部網站消息,《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于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6月28日印發。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辦法》指出,未經批準,不得遷移烈士紀念設施。因重大建設工程確需遷移地方各級烈士紀念設施的,須經原批準等級的人民政府同意,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備案。全文如下: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褒揚烈士,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弘揚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烈士褒揚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烈士紀念設施,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紀念烈士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設施。
第三條根據烈士紀念設施的紀念意義和建設規模,對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管理。
烈士紀念設施分為:
(一)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
(二)省級烈士紀念設施;
(三)設區的市級烈士紀念設施;
(四)縣級烈士紀念設施。
未列入等級的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保護管理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進行保護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保護管理,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有關專項規劃,所需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安排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維修改造補助經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安排當地烈士紀念設施維修改造經費。維修改造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確定保護單位,加強工作力量,明確管理責任。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六條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
(一)為紀念在革命斗爭、保衛祖國和建設祖國等各個歷史時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戰役和主要革命根據地斗爭中犧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二)為紀念在全國有重要影響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紀念設施;
(三)為紀念為中國革命斗爭中犧牲的知名國際友人而修建的紀念設施;
(四)位于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規模較大的烈士紀念設施。
省級以下各級烈士紀念設施,根據其紀念意義和建設規模,分別確定為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烈士紀念設施。
第七條確定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由民政部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確定地方各級烈士紀念設施,由民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劃定保護范圍的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
對屬于文物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縣級以上烈士紀念設施應當設立保護標志。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標志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
第九條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辦理烈士紀念設施土地使用權屬文件。
第十條改建、擴建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經原批準等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同意,并納入建設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未經批準,不得遷移烈士紀念設施。
因重大建設工程確需遷移地方各級烈士紀念設施的,須經原批準等級的人民政府同意,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備案。
遷移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的,應當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二條烈士紀念設施應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綠化美化環境,實現園林化,使烈士紀念設施形成莊嚴、肅穆、優美的環境和氣氛,為社會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