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西安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西安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嚴格限制開發建設活動,避免人為因素對生態環境造成干擾和破壞。對此,條例強調將嚴格控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開發建設項目,實行準入制度。
“限制開發區”內禁止房地產項目
草案規定,海拔2600米以上的區域及世界地質公園、世界生物圈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天然林林區為禁止開發區;秦嶺山體坡腳線以上至海拔2600米之間的區域為限制開發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其他區域為適度開發區。
禁止開發區內,實施生態功能全方位保護,不得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嚴格控制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和文化遺產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擾和破壞。
限制開發區內,應當以植被、水源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為主,恢復植被、退耕還林還草,引導超過區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人口逐步遷移,禁止開發任何形式的房地產項目及新建與生態環境保護無關的建筑物。
“禁止開發區”內限制拍攝電影電視
草案規定,在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內拍攝電影、電視、廣告和音像資料或者舉辦其他大型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就該項活動對秦嶺生態環境的影響進行評估,提出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征得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同意后,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活動結束后,舉辦單位應當拆除臨時搭建的設施,清理現場、恢復環境。對生態環境及其保護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將對古鎮古村等人文資源有效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文物古跡、宗教遺跡、古棧道遺址、古鎮古村、名人故居、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人文資源進行普查,建立檔案,列入秦嶺人文資源保護名錄。列入名錄的應當保持其整體格局和空間形態,反映歷史風貌。
保護區內開發建設項目實行準入制
草案規定,應當嚴格控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的開發建設項目,實行準入制度。嚴格控制環山路南北兩側建筑高度。環山路以南建筑高度應當為低層,建筑高度總體不超過9米,個別建筑輪廓不超過12米。環山路以北500米建筑高度控制為低層,建筑高度總體不超過9米,個別建筑輪廓不超過12米;500米至1000米建筑高度總體不超過12米,個別建筑輪廓不超過15米。(西安新聞網-西安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