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以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價商品或者服務,屬于非法牟利行為。昨日,記者從陜西省物價局獲悉,《陜西省價格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哄抬價格最高處罰300萬元。
條例針對哄抬價格明確規定,月1日起施行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推動商品和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為: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后,仍然囤積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和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禁止強迫高價交易,經營者不得利用對交易方不利的條件、環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高價商品或者服務;以指定種類、數量、范圍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價商品或者服務;以視同交易方默認接受等方式,變相迫使交易方接受高價商品或者服務;借助行政性權力,迫使交易方接受高價商品或者服務;其他迫使交易方接受高價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另外,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的商品信息與實際不符;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標價;虛構原價、降價原因,虛構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等均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條例對于價格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條例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對于哄抬價格,經營者有違反的,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