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在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工人正在安裝車牌。新標準規定,沒有按照規定安裝號牌的,不允許上道路行駛 記者于卓 攝
為維護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2008年至2010年,公安部連續3年在全國范圍組織開展了機動車涉牌涉證違法行為專項整治。
為鞏固集中整治取得的效果,公安部日前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號牌管理的通知》,要求繼續保持對機動車涉牌涉證違法行為的嚴管態勢。
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07),新標準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臨時號牌
“放置”改為“粘貼”
依據公安部新修訂的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07),臨時行駛車號牌必須粘貼在風窗玻璃上,否則公安機關將按照不按規定安裝號牌進行處罰。
原標準
臨時行駛車號牌只有一張,并要求放置在車內前擋風玻璃右側。但這樣存在一個問題,就是難從車身后部識別號牌。
新標準
臨時行駛車號牌的安裝方式由原來的“放置”調整為現在的“粘貼”,便于從正面或側面進行識別。
載客汽車:前后各貼一張
臨時行駛車號牌由1張調整為2張,對于尚未登記的載客汽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同時粘貼2張:1張粘貼在車內前風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另1張應當粘貼在車內后風窗玻璃左下角。
其他類型車輛:貼在前風窗玻璃
由于受安裝條件限制,臨時行駛車號牌仍為1張,但應當粘貼在車內前風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以保障駕車安全。
正式車牌
未使用固封裝置不得上路
公安部日前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號牌管理的通知》特別指出,不按規定安裝號牌固封裝置屬于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不允許上路行駛。
2009年1月1日起,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GA804)實施,啟用了新的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公安部規定,除受車輛條件限制外,每個號牌的4個安裝孔均應當安裝固封裝置。
不得使用可拆卸牌照架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07)的規定,機動車可使用牌照架輔助安裝號牌,但應是固定式牌照架,不包括外置鎖式、內藏鎖式、電子自動遮擋和更換式等便于更換拆卸的活動牌照架,不允許使用可拆卸活動號牌架和可翻轉號牌架。同時,機動車號牌架外框不得帶有標志、字母、裝飾圖案,更不得遮擋號牌字符,否則視為涉牌涉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