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的妻子姓李,他給2歲的女兒取了“萬”姓。當他給女兒辦入戶手續時,卻遭到了公安戶籍部門的拒絕,理由是按有關法律,子女只能選擇隨父姓或隨母姓。“難道公民沒有給子女選擇姓氏的自由嗎?”趙先生對公安戶籍部門的說法非常不滿。
趙先生告訴記者,他爺爺原本是一個孤兒,后來隨村里一戶人家姓“趙”。爺爺長大結婚后,入贅奶奶家。奶奶姓“萬”,趙先生的父親出生后,隨奶奶家姓“萬”。當趙先生出世后,父親又給取“趙”姓。2年前,趙先生的女兒出生100天時,他的父親去世了。為了紀念父親,趙先生又想把女兒改回“萬”姓。
去年趙先生被公司派往國外,后來又被派駐天津。最近他特意請假回海口給女兒辦入戶手續。但趙先生咨詢了龍華區辦證中心及省市公安部門的戶籍科,得到的答復均是:除非趙先生的女兒隨父母姓“趙”或姓“李”,否則不能辦理入戶手續。有關人士還給趙先生建議,如果他非要給女兒姓“萬”,可以采取另二種辦法。一是趙先生自己把姓氏改成“萬”姓;另一種方法是女兒先隨父或母姓,等女兒長大到18歲時再自己提出改為“萬”姓。可是趙先生說:“自己改姓問題多多,學歷、存折、股票等等都會面臨非常麻煩的改名難題。女兒長大后再改姓同樣面臨這些問題。”
記者就此咨詢了省公安廳治安處戶籍科。該科負責人解釋說,按《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或隨母姓。“子女隨父母之外的姓氏沒有法律依據,公安部門無法給趙先生的女兒辦理入戶手續。”該負責人還對記者說:“這是我們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趙先生如果仍有疑問,還可以繼續與我們進行溝通。”
海南方圓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君認為,我國現有法律并沒有禁止公民取父母之外的姓氏,因此趙先生應該可以為自己的女兒取“萬”姓。他介紹說,目前我國《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李君律師說,公民取姓名時,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利益,不傷風化、不違反社會公德,應該可以取父母之外的姓氏。同時他還認為,公民姓名權是公民很重要的人格權利,沒有特殊的理由,不應隨意更改姓名,否則不僅給自己增添不必要的麻煩,還給有關部門的管理帶來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