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回應,在昨日的郵件中,“權力”這一詞被反復提及,不過前面多帶上一個否定語。面對業內擔心,馬云反復強調,阿里的合伙人有別于絕大部分現行的合伙人制度。“建立的不是一個利益集團,更不是為了更好控制這家公司的權力機構,而是一種企業內在動力機制。”
專家:入伙需平衡股東利益
事實上,合伙人制度常見于投資銀行和咨詢公司等。摩根、美林、高盛等投資銀行,包含麥肯錫在內的咨詢公司都實行這一管理架構。
不過,在專家看來,阿里的合伙人有其特殊之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分析認為,阿里巴巴希望采取的合伙人方案,和中國大陸、香港或開曼群島的合伙企業法中的合伙制并不一樣。“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其實就是公司章程中設置的提名董事人選的特殊條款。”
也就是一批被稱作“合伙人”的人,來提名董事會中的大多數董事人選,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權(合伙制的法律規定)。需要注意的是,阿里所稱的“合伙人”權責是有限的,他們并不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須經過股東會投票通過才獲任命。
“目前來看,這一制度的好處是能夠在公司內部激勵創新,促進人才引進。但如何控制風險,不傷害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是他們更需要考慮的問題。”李曙光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