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亦需尊重
使用3D打印時還需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四)美術、建筑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從法律規定可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不僅包括傳統的平面作品,也包括具備三維角度的“模型作品”,所以,為了商業目的而隨意打印他人創作的作品,很可能會引發“侵權訴訟”。除此之外,“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外觀設計和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分別受到我國專利法和商標法的保護,利用3D技術擅自打印者,必然涉嫌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
延伸閱讀
如何判定打印產品侵權
用3D打印機直接“制造”他人創作的立體產品,未獲授權的則構成侵權,然而實踐中多變的3D打印形式也在考驗著法律規范。比如根據文字描述或者技術參數,以及基于2D產品進行3D打印的情況,是否構成侵犯,各方的觀點有所不同。有觀點認為,判定打印產品是否侵權,首先要鑒定這段文字是否構成作品,如果基于這段文字打印的產品屬于演繹作品,則演繹作品需要經過文字作品權利人的授權,同時,即使打印的作品屬于演繹作品,還需要依據產品的用途來判斷是否構成侵權。
也有觀點認為,文字、參數和3D打印產品屬于不同的表達形式,如果文字描述的是一件美術作品,將其打印出來,未獲授權者同意則構成侵權;如果文字描述的是產品設計參數,根據參數打印3D產品是生產工業產品的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不構成侵權。
之所以會存在上述不同觀點,是因為3D打印技術的出現,讓很多相關的法律問題也變得“新穎”,現行的法律規范難以對其進行準確的規制,這導致了在文字作品或設計圖紙被打印成三維產品時,權利人維權難度的增加。故而,針對這一新興事物,為了使其更好地發揮積極的作用,遏制其“丑陋”的一面,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范亦當及時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