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小喜歡打鬧,學校做好監護管理非常重要。
未成年的學生在學校受傷的事情屢見不鮮,你能弄清楚哪種受傷學校需要擔責嗎?去年鄄城一所小學就發生一起一名女學生被打鬧的同學絆倒受傷的事情,這件事拖了一年后,最終法院判定學校要負連帶責任作出賠償。為什么?因為學校沒有盡到應有的監護管理責任。
事件回放:
鈴聲響起跑去上課
同學打鬧把她絆倒
去年6月20日下午,鄄城某小學第三節上課鈴聲響了,小紅像往常一樣向教室跑去,在教室門口處,兩名同學正在打鬧,其中一名同學的腿恰好絆倒了正準備跨進教室的小紅。小紅當時就痛得倒地起不來了。她先被送往當地醫院,后又轉到菏澤醫院進行手術治療。經檢查,小紅左臂尺、橈骨骨折,住院期間,小紅共花費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15000元。
“孩子是被別人絆倒受傷的,別人應作出賠償。”小紅的家長認為。卻遲遲沒有得到賠償。
法院判決:
有關各方都有責
學校也在其中
“小學生下課打打鬧鬧很正常嘛!”校方認為學校對此沒啥責任,而肇事者家長認為學生打鬧并不是故意的,也不愿意擔責。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小紅的父親將肇事的兩個孩子和學校一同起訴到法院。
這一案件在鄄城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審理,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主張。法院認定,在這起案件中,當事雙方及學校都有過錯,兩個孩子打鬧是造成小紅受傷的直接原因,當然應當擔責;而小紅在奔跑中沒有注意觀察前面的情況,未盡到保護好自己的責任,所以自己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學校應對未成年的學生盡到監護管理責任,在這一案例中學校也是有責任的。最后判定結果是小紅自己承擔50%責任,學校和肇事學生承擔50%。判令被告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校方賠償原告1816.7元,兩個肇事孩子的家庭分別賠償原告3633.4元。
律師說法:
學校有沒有責任
看監管到不到位
為什么說這起案子學校也是有責任的呢?為原告代理這一案子的劉希峰律師說,有沒有責任關鍵看學校有沒有盡到監護管理的職責。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劉希峰認為,在本案中,學校作為學生主管部門以及事故的發生地,并沒有盡到應有的監管防范職責。事件雙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在校學生,學校應當預料到學生臨上課前極易因為爭搶進入教室發生危險,應當合理預見積極預防,如安排教師提前到位,合理疏導學生進入教室。在案件庭審中,通過調查發現學校未對學生在這一方面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也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而在這起事件中,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劉希峰表示,學生在學校內發生意外受傷常常防不勝防,但學校不能因此不防,學校只要努力盡到監管責任,意外事件會減少到最少,即使仍有意外發生也怪不得學校,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也規定,如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并且行為并無不當的,對學生的傷害事故,學校無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