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言人孫軍工此前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稱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于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生產經營者實行首負責任制
草案規定,被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吊銷許可證。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給經營者、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承擔經營者、消費者因更換、退貨等產生的費用。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過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