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認為,醫院為保證代替患者簽字搶救處置的正確,會組織院內相關專家或上級醫生會診,認真地履行簽字職能。同時由醫院被授權的負責人執行簽字,避免了個別醫生判斷的不準確,也分擔了醫生個人的風險。
那么,患者病情危急,患者家屬在現場,但是卻不表態或是簽字拒絕搶救,此時醫院是否還應該搶救患者?鄭雪倩認為,從道義上來說,生命權應該是第一的,但是如果家屬做出有違患者利益的決定,醫院強行搶救將有可能違法。因此,在患者病情告急、醫院搶救具有價值、搶救措施又是唯一且具有急迫性的情況下,法律應該明確允許第三方如醫院倫理委員會介入判定情況,從而做出有利于患者的決定。
針對有些人認為該規定有可能導致“被代簽”、過度醫療的風險,鄭雪倩認為,這種風險發生率不高。該規定明確了醫院簽字的責任,醫院就會按照醫學規范去履行職責。在頂著“責任”和“風險”兩頂帽子的情況下,醫院繃緊了搶救的弦,根本來不及考慮過度醫療。在現實生活中,這種風險發生的概率也是非常低的。
新版《醫療知情同意書》賦予患者拒絕權
近日,衛生部推薦使用由北京大學人民醫院修訂的新版《醫療知情同意書》,賦予了患者拒絕手術的權利。
新版同意書對原有的276種知情同意書逐一進行了規范,強調了每種診療的特殊性,對每種疾病的診療可能出現的利弊和風險都做了詳細的說明。為尊重患者及家屬的知情權,該同意書提出患者對于知情同意書內容可以全部同意,也可以部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