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支招
最好進行核實并寫進合同
針對不少購房者遇到的房地產廣告“偷換概念”的行為,陜西潤豐律師事務所楊蓬偉律師訴記者,“這種行為只能說是誤導,因為無法認定造成實際經濟損失,不能構成法律上的欺詐,至多算擾亂市場秩序行為。”
楊律師提醒購房者,國家規定廣告中不可以使用首個、最這類的極端性形容詞,也不可以主觀預測。因此,如果廣告中出現一些明示或者隱含房屋升值保值的內容,甚至出現一些極端性的形容詞,就要對廣告的可信度保持懷疑。另外,購房者最好要到現場去實地考察,核實廣告中的內容。
作為購房者,為保證自己的權益,對開發商在樓書、沙盤或是廣告中承諾或描述的內容,一定要向開發商或銷售人員進行核實,對于能夠影響作出購買決定的因素或內容需要堅持簽入合同的補充協議之中,方能使該內容具備合同效力。(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