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三:處罰措施破壞歷史建筑或遭5倍罰款
《保護辦法》規定: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歷史建筑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對單位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這意味著,拆除歷史建筑最高只能處以50萬元的罰款。
不少專家認為這個數額太低,對開發商來說根本沒有威懾力。
與會專家、代表一致認為,需要加大處罰力度,采取重罰、恢復原貌及行業資質管理等手段多管齊下,在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制定中,對擅自拆除、遷移或者損壞歷史建筑、預先保護期內建筑的行為,應當加重罰款,恢復原貌,結合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行業資質管理等手段,讓保護責任人“不敢拆”。
市法制辦負責人接受采訪時則表示,下一步將在正在制定的《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地方性法規)中規定對擅自拆除歷史建筑,擅自破壞或者拆除預先保護的建筑予以重罰。計劃按照被損毀建筑價值的3—5倍進行罰款,而建筑的價值將由專門的鑒定機構來評價。
焦點四:改造利用讓保護利益大于破壞成本
王東說,歷史建筑的發掘、保護和利用的制度設計特別值得關注。尤其是如何合理利用、活化利用,是一個難題。需要探討一些原則性的界定,讓業主知道怎么進行利用和改造。
與會代表、專家均認為歷史保護或者說文化保護與現代化進程總體上并不沖突,且歷史建筑不同于文物,應當“用起來”,如運用好市場機制,發展文化產業;又如在不損害歷史建筑本體保護、保護整體風貌的原則下加強合理利用,以及加大獎勵力度、細化補助制度等,使保護的利益大于破壞的成本,讓保護責任人“不愿拆”。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教授朱最新建議,《保護辦法》可以考慮單設一章,在機制上可以建立歷史建筑和風貌區的利用委員會,引入咨詢制度,征詢公眾、專家對利用的意見。
《保護辦法》規定了政府設立專項保護資金,鼓勵社會成立保護基金。
黃淼章委員認為,專項資金的具體比例或者數字要明確,這樣才能將資金落到實處。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文靜建議細化專項基金的使用,明確申請批準程序及補助標準。將來還可出臺一些配套制度,以行政指導的方式鼓勵設立以保護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為宗旨的民間基金會,甚至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做半官方半民間的基金運作。
王東表示,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保護必須要有經費作為保障,既要設置政府的專項經費,同時又要充分發揮社會的作用和積極性。(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