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不要成為雨果筆下的‘惡稅’”、“限購令不長,房產稅非法”等等觀點在調控加劇的當前格外振聾發聵,曾經一度引起強烈反響。而這些觀點全部出自國內著名金融證券專家、復旦大學金融與資本市場研究中心主任,復旦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謝百三教授。
5月19日晚間,前來古城西安參加由華商樓市通、《西安買房》雜志社主辦,世聯地產、易居克而瑞、美城機構、合富輝煌聯辦的“后限購時代的西安房產走勢——2011西安房地產1-5月市場報告暨下半年走勢分析”地產高峰論壇的謝百三教授在天朗酒店接受了《華商樓市通》記者的獨家專訪。
房產稅是惡稅
《華商樓市通》記者(以下簡稱:《華商樓市通》):謝教授,在您的博客中,您提到“房產稅”是雨果筆下的“惡稅”,而“限購令”也不會長久等引人“圍觀”的觀點。尤其“房產稅”是非法的這一觀點曾經一度引發了熱議,從這些觀點中也引起我們的深思,您能具體談談或者給我們解讀一下這些觀點嗎?
復旦大學金融與資本市場研究中心主任,復旦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謝百三(以下簡稱:謝百三):我們國家現在公布的房產稅,其實是國務院早在1985年就頒布了,所以它是個老稅,不是新稅種。這個稅種公布時主要考慮有這么幾條:1、對房產征稅,2、對居民不征稅;只是對工業單位和商業單位征稅。3、對原值征稅,只要你原來買的房子是10萬塊的,因為當時房子便宜嘛!還要扣掉折舊費,比如說扣掉20%到30%,那么也就是對7萬塊的凈值來征稅。那么對土地根本沒提起,也就是對土地上面的房客來征稅,因為當時房價不漲么嘛!所以大家都能接受。
那么現在重慶和上海公布的房產稅,其實已經不是房產稅了?它有幾個特點都和物業稅相似,和房產稅不一致;它不是對房客、房子來征稅。而是對房客、房子下面的土地一起征,那么這就是物業稅的特點了。因為房產稅是不對土地征的,而物業稅是對土地征稅的。第二個問題,房產稅是對居民不征的,而現在開始對居民征稅了,所以說這是物業稅的特點。第三個問題,1985年9月15號公布的房產稅規定對房產的原值征稅,原來你買的10萬塊,現在扣掉了折舊費,只對7萬塊開始征稅。那現在不是了,比方說原來這個房子是10萬塊買的,現在漲到300萬,對300萬來征稅,那么是地地道道的物業稅,不是房產稅。因為它最主要的物業包括兩塊,一是下邊的土地,一是土地上面的房子,這兩塊加在一起叫做物業。
但物業稅是一種新稅種,必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同意后才能實施;但是,現在沒有經過人大同意,那么就打著房產稅的旗號來收物業稅,這是不合法的。如果是物業稅,就應該經過人大的通過,現在人大沒有通過你怎么可以征呢?說現在這叫房產稅,那么將來物業稅是什么樣子呢?所以我認為它是非法的。
其實這就是財政部少數人堅持要收物業稅,用這個老“房產稅”來變通了一下,就掛著房產稅的羊頭來賣物業稅的狗肉。從道理上來講,目前征物業稅也是不通的,因為上海、北京、深圳、重慶這些地方的老百姓,他把70年的土地使用費交過了,實際上是土地的使用權、租賃權都已經租來了,五、六萬塊一平米的房子,其中有四萬到五萬是土地的錢,這土地的錢已經交過了,為什么還要再交稅呢?按照財政部某些人的說法是土地“招拍掛”,既可以收稅也可以收租,土地使用金是租,那么再收個稅是完全行得通的。他們的想法是,現在地方政府沒有收入來源,所以地方政府搞起了房產稅,以后就有了財政來源。可以擺脫土地財政,實際上是沒道理的。你以后擺脫是你的事,老百姓已經交了一次地租,為什么還再交稅呢?就如農民給地主交租,地主給政府交稅,哪有農民給地主交了租,還要給政府交稅啊?房客給房東交租,房東給政府交稅,哪有房客給房東交了租,還要再交一次稅呢?現在的邏輯就是這樣。老百姓不僅要交一個70年的土地使用費,還要再交一個稅,實際上就是重復征稅,而且這個是不講道理的。應該按照原來那個正常做法,老百姓給地方政府交租,地方政府給中央政府交租,這樣子交法才說的通,怎么兩次都要叫老百姓來交呢?從這兩個角度來講,征收房產稅既不合法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