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獨立這塊基石尚不穩固的情況下,立法和行政成了一高一低的蹺蹺板,無法成為天平。我們今天經常批評的民初諸種現象,正是司法、立法、行政未能達成有效分立和制衡所致,如果根據那段歷史斷定三者不應分立和制衡,應該精誠團結,就南轅北轍了。在制定湖南憲法草案時,學者們已經意識到《臨時約法》的問題,指出“行政與立法二部之權限,必求其平衡適中,方不致有一方壓制他方之弊”。遺憾的是,草案所擬的責任內閣制在審查時,變成了形似責任內閣制、實為委員合議制的混合體制,以至于議員選舉并且可以推翻閣員,閣員卻不容易解散議會。
盡管如此,《湖南省憲法》依然修正了《臨時約法》的一些問題,《臨時約法》第二章列舉人民種種自由權利時,章末為:“本章所載人民權利,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治安或非常緊急必要時,得依法律限制之。”這使得權利隨時可能以公益、維穩等借口被限制,《湖南省憲法》第二章共十六項規定,有八個“不得”與八個“不受”,其中十五項都是對政府說不,以至于這部憲法被時人稱為“十六不憲法”。所謂憲政,首先需要限制政府權力,如果憲法用來限制人民權利,那就是名存實亡的憲法,就會出現“有憲法無憲政”的情形。民初立憲不時犯錯,也在不斷糾錯,與那種專制壓倒一切的穩定不可同日而語。
憲法通過之后,進入選舉議員階段。何文輝沒有將此次選舉過程完美化,她指出漏報、浮報、亂報選民的情形比比皆是,很多選民放棄選舉權,選舉舞弊和沖突頻頻發生。但是她沒有因此全盤否定選舉,而是呈現了經常被忽略或者被改寫的另一面。在選舉程序設計上,選民須持投票證到投票所換領投票紙,以保證一人一票,避免重復投票。選舉沖突固然有人動用拳頭,但是人們也開始以法律的方式應對,出現很多選舉訴訟案。家族主義和地方主義介入代議政治,但是從家族利益和地方利益的立場出發,他們也會盡量推選家族精英和地方精英為自己代言,不會推選只會拍掌的弱智。在寧鄉縣,投票尚未進行就有內定之說,但是最終當選者并非世家子弟,而是最具聲望者。在新寧縣,動用金錢者落選,具備實力者當選。即使是出售選票,也未必全是歸于個人利益,衡陽縣某地約定“售票所得,作為地方公益之用”。長沙商會通過社會組織動員選民,開始擺脫血緣和地緣關系。趙恒惕的妹夫李祚輝落選之后,頗為大度,對此次選舉稱贊有加。軍隊也非常克制,大都保持中立。在一個沒有民主經驗的地區,能夠出現這種景象,讓人有驚艷之感。
實施省憲的過程,更值得稱道。《湖南省憲法》正式公布之時,湖南就開放除總司令部以外的所有公署衙門,任人參觀。盡管公眾對憲法所知有限,甚至不乏民眾對此無動于衷,但是議員們絕非“豬仔議員”。何文輝為民選議會總結了三個特點:一是議員比較有骨氣,二是會場秩序出奇的混亂,三是成績相當的可觀。議員的骨氣不能單純歸結為議員的勇氣,也要感謝各方的操守。歸根結底,這不僅是道德問題,更是因為議員擁有制度保障。秩序混亂和成績可觀并列,尤為有趣。議員們打架斗毆,當然是不文明現象,但把利益分歧公開化,并非壞事,既勝過議員們所有事情一致舉手通過,更勝過暗殺和戰爭。議會手中握的絕非橡皮圖章,省長趙恒惕要求設置警政視察員的提案,也以“財政艱難,不必援引先例增設冗員”為由被否決。
在省憲的保障下,當地媒體非常活躍,旁聽議會并且報道會議內容。議會和媒體之間曾經產生直接沖突。1923年4月,長沙《大公報》批評省憲,省議會當天通過臨時議案,請求政府“依法懲處”報紙,內務司長致函警察廳長,派警員至報社勒令停刊。《大公報》立即向長沙地方審判廳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內務司長在法庭認定事實之前發送私函指示警察廳長查封報館,構成行政違法。《大公報》此舉獲得眾多社會團體的聲援,甚至獲得縣議會的支持。湘潭縣議會通電各縣議會,希望省議會能夠取消原議,隨后永綏縣議會通電規勸:“議會為民意機關,報館乃輿論代表,議會與報館名稱雖異而其展揚民意則一。……如不互相維護,……將來之以武力解散議會,當亦猶今日之查封報館也。”在四面楚歌聲中,省議會發出通電,劃清界線,表示議會只是要求政府“依法懲處”,并未要求查封報館。當初迎合議會的政府,反而騎虎難下。6月4日,內務司停止對報紙的處分,當天《大公報》在頭版顯著位置發表評論,表示報紙之在中國,“被停被封,乃其本分;不停不封,不成其為報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