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未認定虛假宣傳?
尼康公司對D600相機密封性所作的廣告宣傳是否屬于虛假宣傳的侵權行為?本案審判長金民珍分析:
《廣告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可見,發布虛假廣告侵權行為成立的構成要件包括:侵權行為、主觀過錯、損害結果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首先,尼康公司的廣告宣傳與蔡先生的購買行為之間雖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防塵防潮等性能廣告宣傳并非是促使消費者購買行為的唯一原因,尼康公司的宣傳內容尚不足以對蔡先生的購買行為形成引導性影響。
其次,目前并無確切證據證明黑點產生的原因是產品存在設計缺陷、質量瑕疵等問題,尼康公司的宣傳內容有一定的試驗數據、檢驗結果支撐,相關檢測結果都顯示該產品在防塵性、密封性上并無不符合標準之處,難以認定以上宣傳內容是與實際情況嚴重背離的虛假宣傳。
第三,D600使用說明書對相機進灰與清潔的相關事宜進行了提示,產品投產時、上市前都經檢測合格;相關問題曝光后,尼康公司也作出了及時反應,無法認定尼康公司有虛假宣傳的主觀過錯。因此并無充分證據證明尼康公司存在虛假宣傳的侵權行為。
綜上,蔡先生并無充分證據證明尼康公司存在虛假宣傳的侵權行為。
在法官看來,廣告的作用不僅在于傳達產品信息和品牌形象,同時也在幫助創造著社會文化。保證廣告信息傳遞的準確有效,純化市場環境,不但需要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也需要企業、行業的自律及社會的監督。本案中,原告在監督廣告主行為以規范廣告宣傳方面所作出的努力應當得到肯定。本案被告廣告宣傳的內容著眼于商品的功效、性能,屬于功效型廣告,其中特別將D600相機在防塵性能上與更高端的D800相機進行比較,容易使消費者對D600相機產品產生良好的印象或聯想,無形中拉高消費者對D600相機產品性能的期望值,作為照相機行業知名企業,被告在今后的廣告宣傳中應當更加注意廣告用語的規范準確性,不斷在產品質量功效等方面下功夫,并對消費者提出的問題予以及時反饋、積極解決,這樣才能形成既有利于企業發展,也有利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