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應規范這類企業命名中的特定詞匯使用,明確地方金融部門監管責任,尤其在登記制度改革后,更應加強中后期監管。
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晴認為,按照我國企業命名一般規則,企業名稱應表明企業主要經濟活動及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金融業的本質是風險管理行業,從監管、從業、市場等多方面都有極其嚴苛的準入要求和行業法律法規。因此,含有“投資、金融、貸款、理財”等特定內涵的金融詞匯,在作為企業名稱時應進一步規范,提高使用門檻。
陳晴建議,明確地方金融部門對這類機構的監管職責,完善這類企業的行業規范。在消費者教育上,可借鑒保險、券商等規范的金融機構的消費者保護體系,在合同明顯位置要求消費者手抄“該機構僅為咨詢服務機構,不具備代客理財等金融服務資質”等風險提示;在監管上,盡快完善全國企業、個人“失信名單”的建立健全和開放;加大對普通民眾的投資理念風險教育。
(文/新華社記者 張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