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一人民法院副庭長周兢。
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湯麗聲。
胡國球 攝
隨著互聯網金融最近一兩年在國內迅速升溫,今年“3·15”晚會將重點關注互聯網金融領域。各類“寶”互聯網金融產品高收益背后是否存在潛在風險?P2P網貸平臺承諾本金墊付是否可信?互聯網金融監管應從哪下手……上述互聯網金融投資風險如何防范,成為眾多投資者關注的命題。近日,南方日報就此專訪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副庭長周兢和法官湯麗聲,讓我們聽聽他們給出的司法分析及建議。
采寫:南方日報記者 黃少宏 通訊員 廖蔚
話題1
話題1
取證難或成維權主要障礙
余額寶錢包被盜刷怎么辦?
南方日報:2013年被譽為互聯網金融元年。截至目前,余額寶用戶數量已突破8100萬,甚至超過A股股民數量。如何看待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產品與傳統金融產品的不同?
周兢:由于低門檻、高收益的優勢,余額寶在推出后受到廣泛青睞,隨后,“類余額寶”理財產品扎堆出世。包括互聯網公司騰訊推出微信理財通、百度推出的百度理財計劃,電商蘇寧電器推出的零錢包等。基于流動性、操作性強的優勢,此類理財產品吸引了不少人進入網上理財領域。
然而這些被稱為理財利器的“寶寶們”,是否真的無風險?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從法律上看,這些互聯網金融產品本質上大多為貨幣基金,貨幣基金不等于活期存款,仍具有一定風險。
南方日報:由于網絡安全問題,目前已有部分地區出現市民信息泄露而導致“寶”錢包存款被盜刷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投資者維權面臨哪些新情況?
周兢:相對傳統金融糾紛而言,投資者在處理這類糾紛時,往往在取證時面臨更大的難度。在傳統金融服務中,投資者去銀行的話都有書面協議,但類似的互聯網金融服務協議往往存儲在電子數據中。因此,當發生互聯網金融糾紛時,投資者要證明雙方之間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將成為棘手的問題。
這些電子數據往往是互聯網金融平臺機構才掌握的,投資者很難獨自去收集這些電子數據,而且也很難去查實賬戶交易轉賬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維權就需要對方的配合才能實現,但這樣子顯然會大大增加投資者的維權成本。比如需要跑到杭州的余額寶總部去了解情況,收集真實數據。
南方日報:在日常操作中,投資者如何降低發生此類糾紛后帶來的損失?
湯麗聲:以余額寶為例,目前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給投資者提供各種安全防范的措施,有登錄密碼、支付密碼、開通手機動態支付寶令,小額支付免密碼等。為謹慎起見,投資者最好按照要求逐項做足,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對投資者一方來說是有利的,畢竟你已經按照網站的要求做足安全防范措施,這樣的話,往往責任會相對輕一點。
另外,如果真的發生糾紛要到法院起訴,投資者雖然面臨取證難,但也至少要提供一些案件發生的基本信息,如想辦法打印一份網絡交易的賬單,以確保案件能夠順利立案。
話題2
話題2
追貸責任最好交給網貸平臺
人人貸如何保證資金安全?
南方日報:根據GEO發布的《互聯網金融P2P行業洞察報告》,到2013年底,國內P2P平臺總數量達到千家,交易規模近千億元,同比均實現百倍的增長。而未來P2P網貸平臺將持續增長。如何看待P2P網貸與傳統貸款的區別?
周兢:P2P(peer-to-peer)網絡貸款平臺,簡稱“人人貸”,即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而是通過互聯網實現個人對個人借貸的網絡平臺。P2P網絡借貸平臺是民間借貸信息化的產物。一方面,越來越多的民間閑散資金尋求不到有效的投資路徑;另一方面,在計算機技術迅速發展、網絡全面普及的信息時代,互聯網極大地提高了信息的傳播速度并擴展了信息的覆蓋面。民間借貸網絡平臺——P2P網絡貸款平臺便乘著信息化的東風應運而生。
南方日報:面對P2P網貸投資背后存在的違約風險,投資者應該如何防范?
周兢:從法律關系看,P2P網貸本質上就是一個委托貸款的行為。一旦出現貸款人違約,投資者首先需要厘清到底投資者與網貸平臺和貸款人(一般為中小企業)之間的貸款關系。
如果是投資者委托網貸平臺放貸,那么一旦出現債務違約,投資者不能直接找到貸款人追討,而是由網貸平臺負責追討,投資者要追債,只能找到網貸平臺。除非三方在委托貸款中簽有委托協議,規定追貸的義務直接由投資者負責與貸款人對接,那么投資者在債務違約時才能找到貸款人追討債務。
個人傾向于認為,在P2P網貸中應該選擇將追貸責任交由網貸平臺,畢竟個體投資者本身對貸款人并不熟悉,且往往距離天南地北,實際負責追貸難度更大。
南方日報:現在P2P網貸產品魚龍混雜,存在一些壞標的情況。如何鑒別是餡餅還是陷阱?
湯麗聲:從以往已有案例看,存在部分不法分子利用P2P網貸平臺圈錢詐騙的情況。個人看來,投資者選擇P2P網貸平臺時,首先要考查網貸平臺本身的實力情況,包括平臺的投資規模、資歷及經營能力、擔保金額、信譽、人員素質、組織架構等核心指標。如果平臺有一些超大型企業或者政府背景擔保作為后臺的話,相對而言則更加靠譜。
其次,P2P網貸與傳統貸款最大的變化是方便快捷,打破以往時空對貸款雙方的隔閡,但相比傳統銀行放貸,網貸平臺往往核查較為簡單,稍微疏忽容易給一些不良分子鉆空子。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要看清楚委托貸款協議中有沒有寫明網貸平臺有義務核實貸款企業償債能力的真實情況,并對提供的企業核查資料真實性承擔審查責任。如明確網貸平臺負有核查貸款企業經營狀況、負債情況、有無相關資產、有無支付能力、貸款用途、有無第三人擔保等信息真實性的責任。
如果網貸平臺在投資協議中寫明其不對貸款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保證的話,一旦發生貸款違約的話,投資者維權起來就很麻煩,風險很大。畢竟如今網絡造假太簡單了,現實中投資者也不可能像銀行貸款般到企業實地去走一天,查看企業的每一張財務信息,回去還要根據銀行流水賬對比企業提供的財務信息的真實性。
話題3
金融機構要做好電子數據保存
互聯網金融
如何監管?
南方日報:今年全國“兩會”透露,接下來將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從司法審判來看,目前針對互聯網金融最需要加強哪些方面的監管?
周兢:互聯網交易的立法,能進一步引導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在互聯網金融剛剛興起,并沒有碰到太多的現實案例去解剖,還屬于草莽生長的階段。但從現在開始,有必要啟動相關研究,為盡快完善立法、推動互聯網金融的良性發展做準備。
就東莞第一人民法院的基層司法實踐看,目前最迫切需要解決的是加強通過網絡交易的電子數據的存儲和可再現。在以往的辦案過程中,我們發現,往往出現因金融機構無法提供相關電子數據導致法官無法查實互聯網金融糾紛詳細交易過程的情況。因為與傳統金融糾紛不同,互聯網金融的交易過程主要依靠電子數據。對于這些電子數據,投資者一般只是用眼看,然后去輸入密碼,在取證時很難去證明其發生過程,如此一來,互聯網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產品提供方的責任顯得尤為重要。
比如,互聯網金融糾紛發生時,金融機構要用電子痕跡證明投資者在案發前是否輸入密碼,這就需要確保做好電子數據的保存和可再現,以便司法機關事后進行調查取證。如此一來,金融機構既可以在發生金融糾紛時保護自己的權益,又能保護客戶的投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