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周女士到上海閘北工商分局北站工商所反映,她通過一房產中介公司居間介紹購買了塘沽路某一辦公樓,其同上家、中介三方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房屋買賣合同》,確定總房價款是410萬元,并與中介簽訂一份《傭金確認書》,確認周女士除支付己方的傭金外,還要替上家承擔傭金,總計8萬元。其后,周女士發現上家也支付了傭金3萬元,因此認為中介存在欺詐行為,要求其退還多收取的傭金。
經過調查,執法人員發現,在三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甲乙雙方應該按照總房價款的1%支付中介傭金。中介與上家簽訂的《傭金確認書》中寫明上家承擔傭金3萬元,而與下家周女士簽訂的《傭金確認書》中確認傭金是8萬元,包括替上家承擔的傭金。顯然,中介在《傭金確認書》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存在隱瞞上家支付傭金的事實、向下家多收傭金的情況。目前,該所已對當事人以涉嫌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為由,進行立案查處。
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在簽訂買房合同過程中一定要看清條款,審慎落筆。(通訊員 徐潔華 記者 江躍中)(新民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