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徐向良
云南是全國扶貧攻堅的主戰場之一。為了加快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推動貧困人口脫貧致富,規范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云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草案)》近日提請云南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云南省扶貧辦主任李新平介紹,云南省農村貧困面大、貧困人口多、貧困程度深。目前,仍有滇西邊境片區、烏蒙山片區、石漠化片區、藏區4個集中連片特困地區,涉及85個片區縣,有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73個,數量均居全國首位;有農村貧困人口661萬人,居全國第二位。扶貧開發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決的困難和問題,迫切需要通過扶貧立法來加以規范和解決。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草案明確了扶貧開發的工作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扶貧開發的有關具體工作;扶貧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業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動員全社會力量開展專項扶貧、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
“農村扶貧開發以年人均純收入低于國家農村扶貧標準、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為主要對象。農村扶貧開發范圍包括: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其他地區的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貧困鄉、鎮和貧困村。”草案明確扶貧開發對象和范圍的同時,還規定了農村扶貧開發對象確認、范圍確定的程序和管理要求。
草案明確了扶貧開發的政策措施,其中,鼓勵開展扶貧開發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境外資金和技術依法參與農村扶貧開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特色農業保險發展等內容尤為引人關注。
針對扶貧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使用,草案也作出了明確規定: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權審批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不得擅自變更。農村扶貧開發資金使用情況應當納入村務公開、政務公開范圍,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扶貧開發資金。
為了保證各級各部門把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落實到位,草案還對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監督檢查作出明確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情況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農村扶貧開發工作考核制度并實施年度考核,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制度,開展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的監察、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