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市公司五種財務造假可從重實施紀律處分
日前,上交所發布了修訂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簡稱《紀律處分實施標準》),適用于主板、科創板上市公司,引發市場關注。
違規減持情節嚴重可公開譴責
這些新規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落實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總結、評估、完善現行獨立董事違規處理標準,進一步優化獨立董事追責邏輯,體現過罰相當、精準監管;二是體現科創板特殊性,根據科創板紀律處分差異化制度安排,明確科創板特殊違規類型的處理標準;三是大力懲處資金占用,新增資金占用違規中一定期間不接受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發行人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處理標準;四是從嚴打擊財務造假,落實嚴監管、強監管要求,明確財務造假處理標準及相關從重情節。
新規明確科創板上市公司適用《紀律處分實施標準》,將科創板上市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納入相關監管對象,并重點明確了紅籌企業重大非關聯交易及關聯交易違規、紅籌企業存托憑證相關信息披露違規、科創屬性相關事項信息披露違規、表決權差異安排違規、違反科創板特別規定的股票買賣行為等處理標準。
新規還指出,科創板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公司實現盈利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個會計年度和第5個會計年度內,違反相關規定,減持的首發前股份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違規交易股票數量達到總股本的1%或者金額達到2000萬元,情節嚴重的,上交所可以對相關監管對象予以公開譴責。
加大對資金占用的懲處力度
《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上交所可以對上市公司及相關監管對象予以公開譴責:被占用資金發生額1億元以上;被占用資金發生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導、組織、指使違規行為,占用金額巨大且拒不償還,致使上市公司、投資者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的,上交所可以視情形對其實施一年至五年內不接受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發行人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
未按規定披露業績可通報批評
《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規定,上市公司存在財務造假或者舞弊的,上交所可以對上市公司及相關監管對象予以公開譴責。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視情形從重實施紀律處分:造假金額或占比較大;持續時間較長;相關違規涉及欺詐發行;相關違規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條件;其他從重情形。
還有業績預告方面,新規規定,上市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年度業績預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對上市公司及相關監管對象予以通報批評:業績預告披露不準確,預告業績與定期報告業績存在盈虧性質變化、差異幅度達到100%等重大差異;業績預告未披露或者逾期披露,情節嚴重的。
完善獨立董事責任認定標準
在完善獨立董事責任認定標準方面,新規針對性地細化了獨立董事責任認定的考慮因素及從輕、減輕、免除實施紀律處分的情形,補充了不能減免責任的具體情形,體現過罰相當、精準追責。同時,新規就《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規定的選任管理、履職保障、履職手段等事項,增加了涉及違規的處理標準,及時追究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違規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