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海假立功獲減刑,東窗事發后,廣東高院為何沒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地方法院通報其行賄時,為何不用“張海”這一真名?
轟動一時的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案,最近再起波瀾。去年原佛山看守所副所長羅某受審,曝出其當年為張海出具假“立功”證明,導致張海被減刑。2011年,張海提前出獄,目前已下落不明。而廣東已有多人因涉案被移送司法機關。
但重新梳理此案歷程,及官方披露的信息,會發現此案仍疑云重重,張海的重新服法仍遙遙無期。
2013年11月4日,廣東樂昌市人民法院通報羅某受賄案時,稱羅某曾利用職權,將一條搶劫案的線索告知“張保”,為“張保”獲得“立功”證明鋪路,省高院二審據此將“張保”的刑期從一審的15年減為10年。當時此案并未引起多大關注。之后有知情人披露,通報中的“張保”就是張海,才引起了輿論關注。就此,有多個疑問亟待廣東高院澄清。
首先,早在2012年,羅某受賄、為張海假立功一案就東窗事發。那么就足以說明,廣東高院二審輕判張海,是基于違法的假立功證據,是個錯案。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發現原判決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必須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但是何以事發兩年,廣東高院卻沒再審張海案,導致錯誤判決目前仍是“合法”的,也使得警方無法通緝張海?
其次,去年11月廣東司法部門在對羅某受賄案的通報中,隱去張海的真名,使用了化名“張保”,但張海并非需得到特殊保護的未成年人,還是此案的行賄人,為什么法院通報要藏著掖著?
通報還稱:一手導演“假立功”鬧劇的張海的律師徐某,已“另案處理”。但檢索新聞,張海的辯護律師之一是律師徐玉發。若此“徐某”就是徐玉發,那其行為已構成“律師偽證罪”,應被追究刑責。可新聞資料顯示,徐玉發一直在佛山擔任政協委員。這也亟須廣東高法澄清:當年的行賄人是否是徐玉發?他究竟有無被“另案處理”?
習近平總書記近來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提出:政法機關要“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讓司法腐敗無處藏身”。而張海“假立功”案,正是這樣一個考驗廣東司法機關有無積極作為,依法辦案的契機。(作者 徐明軒 系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