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開發公司會計問:我們單位2009年6月向某物業公司投資26萬元,由于物業公司管理不善,年年虧損,因此單位決定撤回投資。2013年5月取得撤回投資金額20萬元,請問稅務上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因此,該企業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吳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