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未婚男青年莫名“被結婚”訴請恢復“單身”
法制網佛山11月12日電 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林勁標 黃志慶 “請朋友代辦個身份證,竟然被登記結婚了!”廣東省佛山市高明區的廖先生為此將民政部門告上法院,訴請恢復自己的單身身份。記者今天從高明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判決撤銷民政部門作出的結婚登記。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原告廖先生(未婚)不慎丟失了身份證,將戶口本等資料交給了第三人冼女士,委托其代為辦理身份證補領手續。然而,原告的身份資料卻被冼女士拿去進行了婚姻登記。
原來,有過一次婚姻經歷的冼女士不想再結婚了,但是十分想要一個小孩,為了不讓孩子成為非婚生子,便利用幫助原告代領身份證的機會,獲取其身份信息。又付報酬請了案外人李某,找人辦理了假身份證,假身份證使用了李某的照片和原告的信息。隨后,冼女士和李某拍了結婚登記照,并一同前往高明區民政局領取了結婚證。
得知情況后,廖先生多次與被告登記部門中共高明區委社會工作部(原民政局經機構改革后并入被告機關)溝通,希望能撤銷這樁離奇的婚姻,但遭到其拒絕,引發訴訟。
庭審上,被告認為,其婚姻登記員均已接受過業務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成為合法的婚姻登記員;在辦理廖先生、冼女士的婚姻登記過程中,婚姻登記員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認真仔細地核實他們提供的所有證件、證明材料,并要求他們就其提供的資料作出真實有效的聲明保證,婚姻登記處在辦理二人的婚姻登記的過程中程序合法、有效,所發出的結婚登記證書也合法有效。
“我不想追究誰的責任,只是想撤銷婚姻登記。”廖先生認為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結婚”了,民政部門是有責任的,不過不管是誰的過錯,自己都不想追究了,只希望盡快恢復單身狀態。
法院認為,被告在辦理結婚登記過程中,只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查,應當由申請人對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由于案外人違法上述義務,冒充了原告廖先生而沒有出具本人真實的身份資料與第三人冼女士進行了結婚登記,作了虛假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故上述登記應予以撤銷。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