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暫停中標生產企業家電下鄉產品發貨、暫停中標銷售企業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責令中標企業整改的處罰由省級商務部門會同財政、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作出,并報商務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后執行。
(四)責令備案網點限期整改、取消備案網點家電下鄉產品銷售資格的處罰由縣級(含)以上商務部門作出。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由相應主管部門作出。
第二十一條經檢查或接舉報發現有違規嫌疑的,家電下鄉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會相關部門深入調查。對確認違規的單位及個人,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罰,處理結果應當公告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對本級沒有處罰權限的違規行為,接到舉報的家電下鄉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查實情況,及時上報有處罰權的部門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其他未盡事宜按《家電下鄉操作細則》(財建[2009]15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本文來源:財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