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一名官員認為:“我國目前尚無專門適用資源開發特別是煤礦開采對當地群眾進行補償的一個法規,而地方也未出現類似的條例。全國人大幾年前就開始調研,但因各地資源開發條件千差萬別,到目前尚未形成共識。不過,我國尚處在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時期,加之各地資源開發千差萬別,出臺廣泛適用的專門用以協調礦群利益的法律法規目前幾無可能;另一方面,具體到陜西,無論是陜北的民營企業,還是上述三大地方國有企業,都是依托能源資源快速發展壯大的,企業以非市場化手段拿到極為廉價的能源資源,在能源需求極為旺盛的市場中賺取了巨額暴利,理應將資源紅利向社會回饋。”
上述官員同時認為:“社會轉型時期,執法部門在無可適用法規來規范相關階層的權利與義務的情況下,社會管理更需要執政者創建較為合理的利益協調機制,以行政手段來協調各階層的不同利益。某種意義上講,陜西以社會公平為出發點,廣試勸富濟貧,既為企業發展創造了好的外圍環境,也讓弱勢群體得到實惠,體現出理論界倡導的橄欖型社會結構治理理念。”
據記者了解,2004年以來,我國有關出臺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消息幾乎年年不斷,但總是“只聞樓梯聲,不見人下來”。對于“難產”的原因,相關專家指出,主要是在于它牽涉到了各種利益的博弈,包括壟斷利益群體和資源利益群體。陜西“資源型利益協調機制”的探索試行,在已經形成仍需加大改革共識的今天,無疑是“破冰之旅”。(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