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國家海洋局知情人士對此回應稱,海洋環境保護司曾經委托多個直屬院所進行海洋生態損害賠償方案的研究,但在生態價值的量化模型等方面遇到很大困難;此外,海洋科學技術司在科技部的支持下,進行“渤海生態環境對經濟開發活動的承載力”課題,該課題尚處于學術研究階段。
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研究員劉家沂認為,海洋生態損害的索賠內容應該包括為恢復、減輕海洋生態損害而支付和將要支付的合理費用,或者無法原地復原時需要采取異地恢復或區域措施的補償費用;為上述目的而支付的檢測、監測和評估的費用等六個方面。
劉家沂曾主持該領域的首個國家級課題《海洋生態損害的國家求償法律機制與國際實踐研究》。她的說法在本次事件中得到國家海洋局官員確認。國家海洋局北海環境監測中心主任、研究員崔文林7月8日表示,此次溢油事故對渤海海域生態系統將產生長期影響。
早在今年初的“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國家海洋局原局長孫志輝就代表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提交了《關于建立海洋生態損害補償賠償制度,促進海洋開發與保護協調發展的提案》。
孫志輝建議,國家盡快啟動建立海洋生態損害補償賠償制度的立法程序,對海洋生態損害補償索賠的責任主體、賠償范圍及標準、程序以及補償賠償金的使用管理等進行明確界定,為海洋生態保護政策提供經濟調控手段,為海洋生態保護提供可持續的財政機制。
劉家沂則建議,針對海上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建立專項響應基金,經費用于當次事件所需要支付的清理、控制、恢復和治理的費用,由國家海洋局監管每筆款項的進出,具體工作由專項響應基金的建立者開展。
然而,一些海洋生態破壞往往缺乏被害人,有時也找不到責任人,劉家沂為此指出,應要求所有的海上活動人在“入海”之前,先繳納海洋生態損害責任保險,“在突發性事故發生后,這筆錢可用于無主損害的海洋生態修復費用。”
全國通用操作性強的法律亟待出臺
近幾年來,浙江、山東、天津、廣東等沿海地區已在海洋生態損害補償賠償方面作出探索。去年,山東省首次對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合并進行規范,在全國首次明確生態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的具體評估辦法。
天津市海洋局內部人士向《經濟參考報》透露,從2002年“塔斯曼海”漏油案件發生,到2004年天津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賠償4209萬余元,再到2009年終審判決賠償額“縮水”為1513 .42萬元,該次索賠工作并不太成功,“主要是在國家層面缺乏法律依據”。該人士稱,如果此次通過類似于山東的行政性規章進行索賠,“未嘗不是個辦法”。
《山東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損失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代表國家向當事方提出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要求。其評估辦法規定,造成50公頃用海生態損失,應繳納1000萬元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費;造成1000公頃用海生態損失,應當繳納2億元損失補償費。
劉家沂對此持不同看法。“如果不進行國家級索賠,而僅僅根據山東的行政性規章,那么行政手段就變成地方政府對受損失漁民和居民的安撫,或者對排污企業的妥協和談判。出了山東的管轄區域,這些排污企業在江蘇、廣東、遼寧等其他10個沿海省市照樣不受約束。”劉家沂稱,行政性規章缺乏立法依據,“一旦康菲中國因此跟地方政府打官司,不考慮行政干預因素,那么地方政府必輸無疑。”
“上世紀90年代以來,石油開采從陸地轉到近岸,隨后又依次轉向近海、遠海。”劉家沂表示,中國近海油氣年產量(油當量)從1996年的2000萬噸上升為2008年的4000萬噸,現在已到了對頒布12之久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修訂,或者由國土資源部出臺海洋環境保護的部門規章的時候,“全國通用、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亟待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