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從國外還是國內的實際情況來分析,中國百姓實在沒必要為“70年產權”的事而憂心忡忡。
《物權法》草案第七次審議已畢,私有財產權與公有財產權平起平坐;再如,針對民眾非常關心的土地使用權問題,明確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滿70年后自動續期,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也即屆時只要補交地租,就可以繼續擁有物權。
住宅只有70年產權,一直老百姓鬧心的事兒。加之許多專家學者喜歡拿發達國家普遍存在的土地私有制相比較,更讓中國人覺得花高價買來的房子卻不能永久性占有,如鯁在喉。雖然土地私有制對消費者財產權的保障更有利,但在住宅土地的“公性”與“私性”問題上,國人實在沒必要過于擔心,其實二者之間并非隔著一條鴻溝。
在紐約、芝加哥等美國的部分大城市,常常可以看到一些被拋棄的破房屋,既然昂貴的土地屬私有,為何被主人棄若敝履?在美國,物業稅或者說財產稅的負擔讓業主難以承受。房產稅是州和縣、市兩級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大部分州的稅率為房產價值的1.2-1.8%(每年),而且房價 越高,稅率越高。
這就是所謂的“買(繼承)房容易養房難”,就像現在有些人買得起車卻應付不了高油價 的性質相似。由于我國的《物權法》尚未出臺,物業稅尚未開征,老百姓都還沒有嘗到養房難的苦味。對業主們來說,物業稅率的高低,要比土地是公權還是私權更重要,更關乎切身利益。就我國稅政現狀而言,對企業的征稅名目多且稅率較高,對民眾則相對寬松,比如國外消費稅 非常普及,而我國才開始征收,且范圍較小,住宅消費尚未考慮。由此推斷,即使以后開征物業稅,其稅率也極有可能比國外低許多。從這個角度考量,70年限期遠非“洪水猛獸”。
就算70年后,因為“公共利益”業主必然交出產權,后果又會如何?不讓業主繼續承租土地,則意味著要進行動拆遷,因此業主必然獲得補償。《物權法》草案中已明確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根據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收回該土地的,應當參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不動產給予補償。”那么,問題的關鍵是動遷的補償有多少。補償的標準各地都不太一樣,并且將來也存在變數。但看看眼下各地普遍存在的動遷難就明白,這種事關雙方利益的事必須商量著來,如果政府出價太低,業主集體抗議,根本就無法進行動遷。以目前上海的動拆遷標準為例,業主可以選擇實物補償或貨幣補償,單說后者,其補償單價是周邊市場價的1.2倍。正由于存在謀利空間,專門有人鉆空子投資這種待動遷房屋。如此看來,70年后即使被逼交出房權,業主又有什么損失?
最后再談一個問題。假如中國實行住宅土地私有,又能怎樣?許多發達國家實行土地私有制是客觀事實,但任何時候都別忘了,城市土地的規劃權都牢牢地控制在政府手里。一塊土地為個人私有,但并不代表業主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你在紐約市中心建一個養豬場,顯然是不會被批準的,你在容積率為1.0的地塊上硬要建座摩天商業樓,政府也是不允許的。對業主來說,在美國實行住宅土地私有制比在中國實行更有條件。因為在美國,別墅在住宅中占有很高比例,房子舊了重新在自己的土地上新建一幢,一般不會違反土地規劃。但在中國,公寓是住宅形態的絕對主流,個人想要重建房子,麻煩可就大了,你要征求全社區、至少你家所在這幢建筑里所有業主的同意,因此基本上沒有可操作性。按目前住宅的建筑壽命,七十年后房子必定破舊不堪,不要說兒孫不愿住,就是出租也值不了幾個錢。如此分析,即便土地私有,又何用之有?